11     子分部工程验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2    原材料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5    施工记录;

6    各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7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8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或修改设计的技术文件;

9    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 验收标准》GB50300 规定执行。

11.0.4     对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 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